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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务尽”应指向公权力而非私权利


山西晚报网--2009-01-07

近日,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拟出台《公交地铁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如有乘客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将面临300-500元的罚款。对此,网友质疑公交公司的处罚权力。(1月6日《南方日报》)

公交公司是否有处罚权确实存有疑问,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首先主体应该是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授权的单位。按照“谁处罚,谁举证”的原则,非行政主体的公交公司要证明自己得到相应的授权。除了主体适合之外,公交公司要对乘客进行处罚,还要举出至少是地方规章以上的“法律”对行政罚款的明确规定,而且罚款的限额还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有这么多限制条件,公交公司这样一个“私主体”,在无法“自证清白”的前提下,要对乘客进行罚款,恐怕从一开始就会陷入“越权违法”的尴尬之中。不过,虽然公交公司对乘客施以罚款的做法很容易被“证伪”,但隐藏在这种动辄对公民进行“罚款教育”背后的治理心态,却不仅仅局限于公交公司,而是当下行政管理中习以为常的思路。

之所以要对“代人刷月票卡”施以重罚,是因为在管理者看来,有财政巨额补贴的公交月票卡,本来就应该“一卡一人”,“代人刷月票卡”在违背月票卡规则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借机牟利的工具,因此对于这种“侵吞国有资产”的做法,必须做到“除恶务尽”,不能让巨额的财政补贴成为个别人的牟利工具。

但事实上,虽然这种“代人刷月票卡”的现象的确存在,但这完全是由于月票卡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某种漏洞所致,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又怎能和违法混为一谈?既然是规则的漏洞,修补规则,严格限制“一人一卡”即可,何必让“合理利用规则者”为制度漏洞埋单?归根结底,还是“除恶务尽”的思想在作祟。

如此“除恶务尽”的想法好归好,可惜用错了地方,因为法治社会中,对于私人和私权利,从来都是进行“底线防范”,即通过法律为普通人设置不得违背的底线,至于在这一底线之上,法律并不深究那些正常的“人性之恶”。反倒是对于那些手中握有公权力的人,“除恶务尽”是一种基本的要求,“零容忍”理应成为监督和防范公权力的底线。

可现实是,对私权利的“除恶务尽”与对公权力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仅反差明显,而且本末倒置。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疆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制”,设置“秘密申报”的“制度后门”,使得其和系统内部的例行公事式自行申报并无二致,难怪有评论者视其为史上最山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真的没必要再举出一个个类似的“对比案件”,我想表达的意思很明确,现代法治社会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容忍图景应该是:对私权利之中必然的“人性之恶”给予充分的宽容,而对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恶之花”必须“除恶务尽”,因为前者是“户内”的私人生活,而后者是“户外”的公共生活。户外生活优于户内生活,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志灵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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