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赔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昆明市中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 · “东航飞行员天价赔偿案”后续:郑志宏终审判赔140万余元 | 2008-04-25 |